資料來源
客委會全球資訊網
內容
年度:92年
作者:陳秋坤
從有史記載以來,屏東平原一向是平埔族“鳳山八社”的維生領域。所謂鳳山八社,原來是荷蘭殖民者(1624-1642)為管理土著和課徵“瞨社”稅收的便利,將散布各處的部落略加分類,規劃成為八個大型部落組織,此即史籍通稱的茄藤社、放索社、力力社、上淡水社、下淡水社、阿猴社、塔樓社、大澤機社(稍後與近鄰武洛社合併)。1642年明鄭東寧王朝接收荷蘭人瞨社制度,將原有社商出瞨社稅轉為定額人頭社餉。此後“鳳山八社”每年必須以稻谷實物繳納一定數額社餉。等到1683年清朝統治臺灣之後,鳳山八社的稱號和餉額也一併傳承下來。
在1700年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經營權利和所有權結構卻出現近乎革命性的變革。首先,鳳山八社各大部落的草地普遍遭受閩、粵籍移民墾佃佔墾,乃至於多數土著由種稻採集維生變成向漢人收租的“番業主”。其次,不少住居臺南府城的閩籍商家富戶和軍功有力之家,利用“代番納餉”辦法,或申請墾照形式,佔據大片草地耕作權利,再招請漳州、泉州、潮州府和嘉應州等地墾佃,進行實際的開土闢田工程。就地權結構而言,從十八世紀初葉以來,即呈現分配不均的格局。少數閩籍不在地業主掌握大多數的田面權(大租權),並聘請私人管事,設立租館,向粵籍佃戶抽收租粟。稍後,盡管大租田業歷經多次轉讓,買賣這些租業權利者始終都是不在地家族。粵籍佃戶通常以小家庭為主,向大租業主租瞨地塊,投資工本改良成為水田熟園,藉此取得永佃權,或田底權。為此,屏東平原開墾活動,呈現具有族群色彩的租佃生產交換關係。
本文目的之一,在於利用個案研究,探討客家墾佃在閩籍業主佔有大片以村庄為單位的大租地權結構下,如何發展個人的土地產權,並積累財富。全文分成二部分。首先,簡要介紹十八世紀初期以來漢人墾佃佔墾現象,並分析閩主客佃租佃關係的形成過程;其次,利用高樹鄉劉家和萬巒鄉鍾家等兩個客家家族的土地買賣活動,描述客籍佃戶的買賣租業活動,並討論嘗會(祭祀公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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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獎助客家學術研究
更新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