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客委會全球資訊網
內容
一、目的:
(一)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文化之認同。
(三)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新北市政府(北區初賽)、新竹縣政府(中區初賽)、高雄市政府(南區初賽)、臺東縣政府(東區初賽)、南投縣政府(總決賽)。
(二)承辦單位:
1、初賽:
(1)北區: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國民小學。
(2)中區:新竹縣竹東鎮竹東國民小學。
(3)南區:高雄市前鎮區瑞祥國民小學。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南投縣魚池鄉五城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客家電視臺
(四)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1、初賽:
(1)北區: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國民小學
聯絡人:宋宏璋 主任
電話:02-26711018#11
傳真:02-26730194
E-MAIL:keyway@tpc.edu.tw
(2)中區:新竹縣竹東鎮竹東國民小學
聯絡人:簡國安 主任
電話:03-5962025#02
傳真:03-5952821
E-MAIL:hs0555@nc.hcc.edu.tw
(3)南區:高雄市前鎮區瑞祥國民小學
聯絡人:張展毓主任
電話:07-7221212#11
傳真:07-7237376
E-MAIL:tc002b@mail.rsps.kh.edu.tw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聯絡人:巫靈鈞主任
電話:089-862017
傳真:089-863721
E-MAIL:e7s1777@yahoo.com.tw
2、總決賽:南投縣魚池鄉五城國民小學。
聯絡人:葉宏德主任
電話:049-2896455#13
傳真:049-2897865
E-MAIL:badman9019@yahoo.com.tw
三、參加對象:
(一) 初賽: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核定辦理100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之各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並依本會100年2月25日公告發布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學校,區分為客家重點發展區、非客家重點發展區二區競賽。每校至少推派1隊,至多以3隊為限,原則每類每校至多1隊,惟歌唱表演類國小低年級與幼稚園(含托兒所)採分組比賽,國小附設幼稚園者,得增加歌唱表演類幼稚園(含托兒所)1隊。
(二) 總決賽:「第7屆全國客語生活學校成果觀摩賽」初賽各分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各類組,成績特優之隊伍,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三)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差)1-3天。
四、相關費用津貼:
(一)初賽:
1、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
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2,000元,客語歌唱表演類新臺幣6,000元,客語戲劇類新臺幣1萬2,500元,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交通津貼: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以新臺幣1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覈實核銷。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情形者,得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3、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本(100)年10月14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10月15日之早餐。
(二)總決賽:
1、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校行政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1,000元,客語歌唱表演類新臺幣3,000元,客語戲劇類新臺幣6,000元,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南投縣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新臺幣1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南投縣學校每校單日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覈實核銷。
3、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限北區、南區及東區參賽者,東區2天,北區及南區1天)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本(100)年11月25、26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11月26、27日之早餐。
五、比賽內容:依本會100年2月25日公告發布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學校為區分參與初賽。
(一)分區:分4區初賽及總決賽
1、初賽:
(1)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
(2)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南投縣。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2、總決賽:不區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有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
(二)類別:分3類
1、客語歌唱表演類(每隊15人,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多以3人為限):表演內容包括客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2、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5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朗讀、說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客語戲劇類(每隊15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話劇、舞臺劇、音樂劇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三)組別:
1、客語歌唱表演類:分4組
(1)幼稚園(含托兒所)組。
(2)國小低年級組。
(3)國小中年級組。
(4)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2、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分3組
(1)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2)國小中年級組。
(3)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1、初賽:
(1)北區100年10月29日(星期六)
地點:新北市三峽客家文化園區及週邊
(2)中區100年10月29日(星期六)
地點:新竹縣中國科技大學
(3)南區100年10月15日(星期六)
地點:高雄市前鎮區瑞祥國民小學及瑞祥高中
(4)東區100年10月15日(星期六)
地點: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訂於100年 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4名,地點:國立暨南大學。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網址為:hakka.cwes.mlc.edu.tw),報名表格如附件1,報名期限如下:
1、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100年9月20日(星期二)。
2、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應於比賽結果公布一週內完成報名。
(六)評審方式:
1、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各承辦學校自行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惟北、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與詔安腔,南區則須顧及四縣與海陸等腔,東區則須顧及四海腔。
2、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在專業上有一定的水準,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
3、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成績,以昭公允。
4、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及服裝道具10﹪、客語發音40﹪、歌唱技巧40﹪、儀態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30﹪、說唱技巧30﹪、儀態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20﹪、客語發音30﹪、表演技巧25﹪、儀態10﹪、服裝道具15﹪。
5、表演時限:
(1)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分鐘為限,共計4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2)表演時間: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以5分鐘為原則,6分鐘為上限。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以4分鐘為原則,5分鐘為上限。
丙、客語戲劇類:以6分鐘為原則,8分鐘為上限。
6、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含分數)及得獎隊伍名次,並請評審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
7、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等,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如下:
(1)6隊以內取特優1名、優等2名、餘為甲等。
(2)7至15隊取特優2名、優等3名、餘為甲等。
(3)16隊至24隊取特優3-4名、優等4-5名、餘為甲等。
(4)25隊至30隊取特優4-5名、優等5-6名、餘為甲等。
(5)31隊以上每增加6隊,特優增加1名、優等增加2名。
(6)至於各等第入選名額,原則授權各區評審得視表演結果,依前開比例原則決定。
8、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第1名:1名。
(2)第2名:2名。
(3)第3名:3名。
(4)第4名:4名。
(5)第5名:其餘參賽隊伍。
六、獎勵:
(一)參加初賽之小朋友(含伴奏),本會均致贈參賽獎1份,以資鼓勵。
(二)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由本會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獎勵(初賽:特優嘉獎2次、優等嘉獎1次;總決賽:第1名記功1次、第2、3名嘉獎2次、第4、5名嘉獎1次)。
(三)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1名至第5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及每一位小朋友(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3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1座,以資鼓勵。
(五)總決賽獎勵金: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組別 |
第1名
(1名) |
第2名
(2名) |
第3名
(3名) |
第4名
(4名) |
第5名
(其餘) |
獎勵金 |
獎勵金 |
獎勵金 |
獎勵金 |
獎勵金 |
客語歌唱表演類 |
幼稚園(含托兒所)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低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中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客語口說藝術類 |
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中年級組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客語戲劇類 |
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中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六)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2次,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給予敘獎。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宜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而所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扣分原則(詳附件2):
1、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3人)得由教師協助外,其餘表演項目以小朋友自行演出為原則。
2、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扣總分5分。
3、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表演後臺),每增加1人扣總分1分。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稚園及托兒所組,同意1位指導老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
4、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5、每隊競賽員上臺時,由主持人報告號次、節目名稱,競賽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表明就讀學校、姓名,否則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6、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參加之組別,惟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五分之一。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鋼琴伴奏、CD播放等需要應先告知承辦學校(格式如附件3)。另,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
(四)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
(五)報名表線上送出後不得更改,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10分鐘就座,評審唸到號次後,參賽者應即登臺,呼號3次未到,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以棄權論。
(六)承辦學校應於活動5日前,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
(七)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不得收取保證金);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九)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4)。
摘要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第7屆全國客語生活學校成果觀摩賽實施計畫
更新日期
100 年 5 月 30 日